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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担保之债及分居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球王会官网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2-12-24 00:00浏览次数: times
本文摘要: 【案情概述】马先生与鲁小姐2010年成婚,至今已有8年, 2014年马先生的表哥到深圳创业投资餐饮做生意,表哥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向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总计100万元,马先生在表哥的拒绝下在借贷合约上签署借贷债务的偿还债务,此事鲁小姐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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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马先生与鲁小姐2010年成婚,至今已有8年, 2014年马先生的表哥到深圳创业投资餐饮做生意,表哥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向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总计100万元,马先生在表哥的拒绝下在借贷合约上签署借贷债务的偿还债务,此事鲁小姐并不知情。婚后马先生长年在外地公干,每月只回家一次,夫妻双方感情渐渐变淡,2017年鲁小姐明确提出再婚,但马先生并不表示同意,鲁小姐早已搬出住家与马先生月离婚 ... 【案情概述】 马先生与鲁小姐2010年成婚,至今已有8年, 2014年马先生的表哥到深圳创业投资餐饮做生意,表哥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向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总计100万元,马先生在表哥的拒绝下在借贷合约上签署借贷债务的偿还债务,此事鲁小姐并不知情。婚后马先生长年在外地公干,每月只回家一次,夫妻双方感情渐渐变淡,2017年鲁小姐明确提出再婚,但马先生并不表示同意,鲁小姐早已搬出住家与马先生月离婚,离婚后马先生从原本的单位辞职出来创业,并向同事借了200万投资。

鲁小姐担忧马先生经商亏本造成自己身负债务,故决意控告拒绝再婚,并证实马先生名下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诉讼期间,马先生明确提出拒绝鲁小姐联合分担婚内的借贷债务100万元及向同事借款的200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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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论】 关于本案牵涉到婚内的借贷之债及离婚期间一方名下的债务否归属于夫妻联合债务的问题,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如下: 一、婚内一方予以另一方接纳的借贷之债不应归属于担保方的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借贷之债能否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的批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合议庭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批示》收悉。经研究回应如下:表示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借贷之债不应该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牵涉到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说明》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远超过家庭日常生活必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归属于夫妻联合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但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作夫妻联合生活、联合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联合意思回应的除外。” 本案马先生系由为第三人的100万债务获取借贷,该借贷的目的并非为了夫妻家庭生活,故不应该作为夫妻联合债务不予处置,该笔债务由马先生个人分担。

二、夫妻离婚期间一方个人借款经营做生意,收益并未用作家庭生活的债务有误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处置财产拆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一方予以对方表示同意,独自一人筹资专门从事经营活动,其收益确实并未用作联合生活所负的债务,再婚时应该确认为个人债务。本案马先生在夫妻双方离婚期间经营做生意借款200万元,此时双方早已仍然联合生活,故马先生的经营收益并会用作联合生活,因此,根据前述规定该笔借款应该确认为其个人债务,除非马先生有证据证明该笔做生意是夫妻双方联合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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